在正常法律程序中,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连开庭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然而在迫害法轮功的案件中,起诉书不送达竟毫不影响司法机构联手枉法审理和判决。中共司法系统草菅人命的程度由此可见。只是,堂堂审判机关连“追究犯罪”的起诉书都不敢送达,他们究竟在怕什么?究竟是谁在犯罪?
一、程序违法普遍存在:家属应对要点
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如果出现连起诉书都不敢送达的情况,建议家属在律师会见亲人时明确告知:
• 拒绝配合非法开庭;
• 要求起诉书送达后再过十天,才具备起码的程序性开庭条件;
• 若亲人被强行带到法庭,可当庭提出要求法官回避;
• 若回避申请被驳回,还可依法申请复议一次。
家属也可以同步向法院督察、纪检部门,以及同级检察院、省高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等渠道进行控告、举报和投诉。
二、起诉书信息量巨大:可作为控告材料的重要依据
迫害案中的起诉书往往包含大量信息,呈现公检法人员违法操作的整体过程。相关部门推动迫害的每一个程序环节几乎都存在违法点。建议家属和律师对起诉书中的违法细节进行逐项分析,并整理成控告书、举报信等材料,形成系统性证据链。
三、“认定意见”长期作祟:需在反迫害中重点否定
二零一七年之后,绝大部分司法迫害的案卷中出现了“认定意见”类陷害材料,这个东西在近几年的迫害中起到了非常坏的作用,它的荒谬性体现在多个方面,此前明慧的文章中也多有论述。
“认定意见”源于两高为了滥用《刑法》第三百条出台的第三份伪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第十五条,全文是:“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这句话文字虽然不多,但包含的信息量、触犯的“违法点”却非常多,详细论述请参见明慧文章《“两高解释”展示中共司法流氓诡诈》。
实践中“认定意见”往往会有两种所谓的认定结论,一种是直接诬蔑被用来作为陷害材料的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为“×教宣传品”,一种是将作为陷害材料的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直接认定为“法轮功宣传品”、不提“×教”二字。从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角度看,不管是哪一种“宣传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都没有权力去做什么认定或鉴定,因为国家对“宣传品”是纳入出版物管理的,而出版物鉴定机构是由出版行政部门主管,目前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具备出版物鉴定的资格。应对方案如下:
以行政诉讼应对刑事司法迫害,从公义论坛收到的反馈看,效果还是很好的。
“认定意见”类陷害材料几乎是迫害案的核心,一方面它是中共司法机关看重和依赖的,另一方面,对它的抽丝剥茧能全方位深入揭示迫害案的非法实质。所以我们建议大家从信息公开入手彻底的、全方位的否定这类东西。为了便于操作,本文介绍一个简易版的应对方案供大家参考实践。
1、迫害刚一发生,即使同修刚被绑架还没有走到司法迫害程序的公安阶段,我们就立即着手开始对公安部、省公安厅、地市级公安局、省新闻出版局发起信息公开。
2、迫害发生后,案卷中发现“认定意见”
一般在检察院阶段允许阅卷时就会发现,有的迫害案在公安阶段当事人可能就会知道。不管怎样,从检察院阶段开始之后的所有迫害阶段,比如法院阶段、同修入狱及至出狱后,乃至二零一七年后被迫害的所有同修都可以参考以下建议去做。因为已经见到了“认定意见”,所以这个阶段的信息公开内容可以更详细些。
3、对于出具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应对方案
出具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有两种,一种直接隶属公安机关,一种是社会上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前者归省公安厅管理,后者归省司法厅管理。
(1)如果《鉴定意见》是由隶属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我们向省公安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
(2)如果鉴定机构是社会上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不隶属公安机关,那么它的鉴定主管机关是省司法厅。我们向省司法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出的信息公开要求与“1”相同、后续应对也相同。
详细内容参考:否定迫害换思路2026
https://gongyiluntan.org/viewtopic.php?f=135&t=25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