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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感谢信背后 八旬老人的十年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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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二零二六年八月,辽宁省锦州市法轮功学员武秀兰致信锦州市市长孟华强,感谢当地相关机构从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开始起,每日为她提供两餐(午餐和晚餐)的膳食。她在信中表示:这一善意举措,令她十分感动,并诚心祈愿予以帮助的人“好心有好报”。

武秀兰,现年80岁。她曾是锦州市委、建委、环科院等事业单位的工程师,工作长达34年,退休前任职于锦州市环科院。

武秀兰于二零零二年正式退休,其后每月领取3153元退休金。自二零一六年起,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突然以她“修炼法轮功”为由停发了她的退休金,至今仍未恢复。

自从她的退休金被停发以来,武秀兰主要靠捡废品卖钱为生,再加上一些好心人的帮助和接济,勉强度日。

十年来,她一直依据法律程序,维权讨薪,一路上遭受了无名的悲苦和艰辛。

以下是武秀兰的自述。

我叫武秀兰,今年80岁,是位孤寡老人,原是锦州市环科院退休职工,二零零二年正式退休。二零一六年,锦州市人社局停发了我的退休金,至今已十年。

退休金原本是我唯一的经济来源,失去退休金后,我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这十年里,我没有去过大商场、超市,也没有给自己或家里添置过任何值钱的东西,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好心人的帮助和接济。

为了减轻生活压力,近几年,我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捡些废品变卖。有时为了多卖几分、几角钱,我要拉着小车或提着大袋子,乘公交车去很远的地方。如今我年纪大了,体力和精力越来越差,还经常丢三落四,每次出门前都要反复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带家门钥匙。

仅靠别人接济和捡废品维生,终究是杯水车薪。多年来,我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实际困难,要求依法恢复退休金,但得到的都是推诿和敷衍。

二零一八年,由锦州市政法委牵头,锦州市环科院、人社局、财政局在市信访局召开联席会议,提出依据《人社部〔2012〕69号》文件第六条,由原单位向我发放“最低生活费”,却不能恢复发放退休金。

我不能接受这一结果,并对此提出异议。我认为,“联席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仍需要进一步审查:

1、信仰合法性。我并非因触犯了国家法律而被判刑,社保以此对我实施经济处罚,是冤上加冤,而且违背了“一罪不二罚”的法律原则;

2、人社及社保中心援引的《人社部〔2012〕69号》文件,不仅与《社会保险法》相抵触,此外,该文件明确表明“此件不公开”,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公开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3、即使人社、社保部门依据《人社部〔2012〕69号》文件执行,我属已退休人员,更适用第九条之规定,服刑期满后恢复正常退休金发放,参加社会普调。人社局有选择性地执行第六条,是错误适用执行依据,构成对我合法权益的故意减损;

4、“联席会议纪要”中,相关联署单位均未加盖公章,该文件格式也不规范,我无法认可这样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要求人社局、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恢复我的退休金待遇。但诉状递交到法院历时一年多未能立案,也没有收到不予立案的裁定。该行为违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规定,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零二六年四月,我到铁路运输法院询问时,被告知“起诉状丢失”。这违反了《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二)项之规定,属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五月,我再去法院询问,又被告知“诉状找到了”,但仍不能立案,也不能做出裁定。理由是:我的案件情况特殊,有“内部规定”。当我要求出具相关“规定”的依据时,却遭到拒绝。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我又收到锦州市人社局送达的《不再受理告知书》。人社局将我的履职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并告知我对答复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同时表示有关部门将不再受理我就同一事项的重复信访。

二零二六年六月,我向锦州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审查锦州市人社局是否依法履职;以信访方式处理我的履职申请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人社局将我的履职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违反“诉访分离”原则,属法律定性错误;以信访复查程序取代行政复议程序,将争议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以“不再受理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实质处理,剥夺了我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人社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其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定行政程序、以程序形式掩盖实体违法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详见《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受理中心拒绝受理我的复议申请,理由是我的“复议申请”中不能提到法轮功。

一步步走来,我深刻体会到依法维权,寻求公平正义的历程竟如此艰辛。处处受阻,到处设限,让我看不到正义之光的星点闪现。

十年来,依法追讨退休金期间,人社局、铁路运输法院等部门公然违背法律规定,以执行所谓的“内部规定”为由,阻止为我恢复退休金、阻止法院立案及行政复议。

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公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

相关行政、司法部门拿着这些不能公开的“内部规定”,当成执行文件、司法依据,都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把相关行政、司法人员推到了违法犯罪的位置上。如果“行政为民、司法为民、执法公正”失去了依法、合法的基础,无异于是句空话。同时,滥用公权力的直接后果一定是透支公民对政府、法律的信任,失去人心。

今年夏天,锦州地区持续高温,天气闷热。我的小屋不通风,晚上常常热的无法入睡、彻夜难眠……我因坚持信仰法轮大法、讲真话、做好人,被以“邪教”论处治罪,被关進监狱,晚年还被停发退休金。

如今我已是八旬的孤寡老人,十年投诉,保障民生的人社、社保部门无视法律,卡断我唯一的经济来源和生路;法院不肯依法受理起诉,剥夺我的合法诉权。一次次投诉,一次次申请,一次次被挡在依法维权的大门之外。让一位八旬孤寡老人老无所依,老无所养,连最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保障。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一行三人来到我家,向我转达环保中心的决定:从即日起,让我每天中午到中心去取午餐、晚餐两份饭菜。第一天,中心还特意派人把餐盒送到我家门口;第二天我到中心门卫处取到了为我准备好的餐盒。这一举动,让我看到了,人们是心存善意的。我也要向善意帮助我的人们表达诚挚的感谢!

虽然我的生活十分艰难,但我心里很坦然。我没做任何违背良心的事,更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历史会澄清强加在我身上的所有冤情。

我也希望更多的人们能表现出内心的善与良知,尤其是对法轮大法修炼者,善待修炼人是在为自己积累福德。当走过这段历史,真相还原时,希望更多的人没有太多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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