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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自己无罪 福州法轮功学员黄梅英遭不公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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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明慧网福建消息)福州市年近50岁的法轮功学员黄梅英,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被晋安区国保大队绑架、关押,随后被福州市闽清县检察院非法起诉,并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被闽清县法院不公开庭审。

闽清县法院仍将法轮功“案件”按不公开审理处理,仅允许黄梅英的近亲属旁听。当天进入法庭的只有她的儿子、二哥及其儿子。她的丈夫因在监控视频中指认“这是我老婆”(当时黄梅英只戴帽子未戴口罩),被当作“证人”,因此被禁止旁听。

律师当庭驳斥指控:法轮功不在法律禁止之列、证据与事实无关联

庭审中,律师逐条驳斥公诉人的指控:
  
  · 法轮功被当作×教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中并无将法轮功定性为×教的条款。
  · 行为不构成破坏法律实施:黄梅英的行为不可能破坏法律实施。
  · 所谓“宣传品”认定错误:在她家搜出的材料与指控中所谓“发放的材料”不一致,搜出的只是她个人学习用的书籍和经文,不是发放的资料。且不能将一本经文拆成多张,逐张认定为“宣传品”。
  · 出版物合法性明确:新闻出版署早已取消对法轮功出版物的禁令,拥有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
  · 视频证据无法证明发放资料:所谓举证的视频截图只是她在举报地点附近骑车的画面,并无她发放资料的影像,证据与事实完全无关联。

黄梅英本人也当庭陈述:修炼法轮功无罪,法轮功不是×教,拥有法轮功资料合法。她指出宪法保障信仰自由,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她的行为破坏不了法律实施,以刑法300条定罪是错误的,她是被冤枉的。

绑架、关押经过:国保闯店抓人、抄家、拒绝出示手续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晋安区国保大队联合岳峰派出所警察闯入黄梅英打工的饭店,将她强行带走,并到她家抄走大法书籍等私人财物。据称,有人捡到真相资料后举报,国保通过摄像头发现她曾发放资料。

次日,黄梅英被押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家人到派出所取被抄走的手机时,被告知此事由晋安区国保负责。家人找到国保后,国保拒绝给拘留通知书,只让家人“看一眼”后立即收走,也不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随后,晋安区检察院对她非法批捕。

之后,黄梅英的案卷被“移交”至福州市闽清县检察院,并被闽清县检察院非法起诉至法院,最终在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遭遇不公开庭审。

曾遭非法劳教迫害:深夜破门绑架、酷刑、电击、野蛮灌食

在中共对法轮功持续二十多年的迫害中,黄梅英此前曾遭遇劳教迫害。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凌晨一点多,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一科警察李丰、黄羽红等人破门而入,将她绑架,关押在福州第一看守所,随后她被非法劳教一年半,送往福建省女子劳教所。当时她的孩子仍在上小学。

在劳教所专管队,她遭受多种虐待:

  · 不给被褥、夜间不让睡觉;
  · 四人全天候监控、强迫背诵劳教所行为规范,不背就不准上厕所或做任何事;
  · 来例假时不给任何用品;
  · 她喊“停止迫害”“法轮大法好”时,被狱警黄磊、何琴用电棍电击、殴打;
  · 黄梅英绝食抗议后遭野蛮灌食,警察把所有门窗关严,灌食时惨叫声不断,黄梅英的身上与地面满是血迹;
  · 事后给她擦洗的半桶水全部呈血色。

先前被拘留事件也被当作“起诉理由”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傍晚,黄梅英曾被福州市鳌峰派出所绑架并被非法拘留十天。此次事件也被公诉人作为起诉她的“理由”之一。


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
地址:福州市远洋路59号
邮编:350011
电话:0591-83612000
经办人肖瑶 0591-8837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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