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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被停退休金十年 人社局仍在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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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十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锦州市81岁的退休女工程师武秀兰,曾在锦州市委、建委、环科院等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4年,2002年退休后按规定每月领取退休金3153元。然而,自2016年起,她的退休金被突然停发,原因仅仅是她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武秀兰老人无儿无女,靠捡废品维持生活,多次上访追讨退休金,遭推诿、扯皮,甚至被要求去原单位要工资,明显违反规定。武秀兰被迫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3月18日将诉状递交锦州运输法院,但法院多次要求撤诉,理由是“起诉对象不当”,并拒绝立案或出具裁定,甚至丢失起诉状。(详见 《披上司法外衣的经济迫害:武秀兰追讨退休金遭推诿》)

2026年6月24日,武秀兰向市人社局递交履职申请,60日内,人社局未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也没有书面回复。8月25日,武秀兰向市复议受理中心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市人社局依法履职,按时足额发放退休金,并补发被非法停发10年的退休金。

9月14日,人社局因此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1、以武秀兰没在邮件封面注明本人姓名,不能证明信件为武秀兰本人邮寄,信件根本没拆封,说明自己不存在不履职行为。2、《答复书》中称武秀兰因“犯罪”,人社局依据2012(69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对其停发退休金。3、人社局称,根据2018年联席会议纪要决定,由原单位支付武秀兰每月最低生活费,因武秀兰不配合,至今未能领取生活费。本部门不存在不履职行为。

2018年所谓“联席会议纪要”的最低生活费只有三百元,与基本事实、法律规定完全不符。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0]5号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现行有效)》。第1条第一款: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如下是武秀兰老人针对人社局的《答复书》作出的说明,以澄清事实真相。

关于《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几点说明:

锦州市人社局刘春荣局长:您好!

我是锦州市环科院退休职工武秀兰。2026年9月29日,收到贵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内容知悉。针对《答复书》中所载事项,作出几点说明:

一、关于《答复》事项一

1、信件封面未具本人姓名的原因。2026年6月24 日,邮寄地址为“锦州市凌河区靖东街杏花里11号锦州市环境保护中心人事科”的信件,是我本人邮寄给贵局的“履职申请书”。因考虑到行政机关是为民办事的机构,人社局负责为参保人提供退休社保金等服务,不会拒绝群众来信,而且本人邮寄的是法律文书,真名实姓、具体地址、本人诉求都涵盖其中,因此认为不须在信件封面另行重复标注个人信息。

2、用原单位地址邮寄信件的原因。我家居民楼设施陈旧,住户信箱严重破损,废弃不用多年,加之我没钱买手机、交话费,联系不便。而且我毕竟是原单位的退休职工,又是孤寡老人,原单位如同自己的家。我一生大部分的工作时间都在这里,并且我是组建锦州市环保事业的原始创业人员之一,我对生态环境工作感情很深,当时还没有环保局,我就已经在环保事业中工作了,我把环保单位看成是自己的老家,无可厚非,因此留下原单位地址作为联系方式。如不妥,可将单位地址改为我的现住址,此事已和原单位沟通清楚。

二、关于《答复》事项二

“经调查核实,自2015年5月起,武秀兰因犯罪,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我被判刑的原因,此前已多次向贵局作出澄清,篇幅所限,简述如下:

1、我被判刑不是因为犯罪,思想、信仰不入罪是法律界的铁律。

我修炼法轮功是为祛病健身。我曾经在市委、教委、建委、环科院等市直机关工作40余年直至退休,工作能力、人品,没让单位领导和同事们说出个“不”字,我乐于助人包括亲属们,品行可谓有口皆碑。可是自从不幸罹患两种肝炎(乙肝、丙肝)后,我的境遇急转直下,我各方求医问药都不管用,不但不能正常工作,赡养老母亲更难以胜任,我常常自己偷偷的哭,想死老妈没人养,想活病痛折磨得我痛不欲生。在家病休期间我到锦州铁路公园溜达,那里树多、空气好,遇到免费教授法轮功,我就试着学炼,没想到一个月左右,我身体不适的症状全部消失,久违的无病一身轻状态。炼法轮功令我恢复了健康,这是理性和实践的升华,不是我无根据的在宣传什么。我身边就有很明显的3个例子:我的同事彭成友、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办公室主任(年头长,名字忘了)、还一位是我老师的妻子,是市五中语文教师,几乎和我同期得病,都得肝癌去世多年,他(她)们还都只得一种肝炎(乙肝),而我得两种肝炎至今还活着,这就是鲜明的对比。

1999年江泽民下令不让党员、团员、公务员修炼法轮功,单位也要求我写保证书不炼法轮功,我没法写,因为我不能昧良心说假话。后来单位劝我退党,我没多解释。但我清楚自己并没有违反党纪,我做到了事实求是,没有错。后来迫害法轮功升级了,我因为仍不肯说假话,被弄到劳教所折磨了1年,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2015年、2019年我又两次被判刑,罪名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些罪名都是莫须有的。我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法轮功也不是邪教,再说我有啥能力、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政治帽子扣得太大了。我只是因为说真话、不肯撒谎。用政治手段整人,把法律都当成工具,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尊严与权益,而且对法律本身是亵渎。

2、对良知的迫害。2019年我再次被判刑入狱的3年中,我家亲属因为怕受牵连,没有一个人去看过我,没人给我存过一分钱,我连买卫生纸的钱都没有。按理说,服刑人员的吃穿用住都由监狱负担,实际上不是那样的,在押人员的日常用品包括被褥、洗漱用品也都由自己来承担的,因为劳动量大,监狱伙食营养跟不上,很多服刑人员还要花大价钱买些营养食品补充。可我没有钱,监狱给什么就吃什么,个别狱警同情我,就利用劳动积分的方式给我攒点钱可以用来买卫生纸。那年我已70多岁了,在事业单位工作了一生,落到监狱的环境里,精神上、生活上的落差都太大了,不仅孤苦难以言喻,而且监狱为逼迫我写保证书放弃信仰,就唆使犯人打我、骂我、不让我睡觉,冬天不给我被褥,只能穿着衣服躺在光秃秃的床板上,我的双腿被冻得冰凉、僵硬、抽筋;一闭眼犯人就拽我衣服,干扰我不能入睡,第二天还要拉我到车间去干活,我被折磨得头昏眼花,监狱就给我量血压,说我血压高,逼我吃药,我不吃,我说之前我从没得过高血压。监狱的经历太黑暗、太沉重,因此我从没跟亲属们提起过,她们根本就理解不了。虽然地位、境遇的反差能透射出人情冷暖、世态凉薄,但更根本上讲是对善良的邪恶迫害。再苦再难,我也不能说谎,要做到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接触到的相关部门、人员的知情权负责。

2、至今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见附文)

三、我起诉人社局的过程和原因

2025年3月18日,我被迫提出行政起诉,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接受状子后,一年多既不肯立案,也拒绝下撤案裁定,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5月,我去法院询问原因,被立案庭人员明确告知,不能给我立案,也不能下撤案裁定。因为你的案子特殊,我们有“规定”不能违反。我要求出具该“规定”,称不能给出具。并让我拿着状子到锦州中院去问问,如果中院同意立,他们立马给我立案。这是明显在推诿,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即使法院认为不能受理的案件,可以向能够受理的部门、机关提出或移交。堂堂司法机关欺骗我老太太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不够精通法律。因为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我的行政起诉至今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依法维权被搁置,生存希望仍然渺茫。

四、本次行政复议的起因

2026年5月24日,我在家中收到贵局制发的《不再受理告知书》,认为该行政告知明显违法,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复议的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错误信访化履职申请,规避司法审查,侵害申请人合法诉权。

1、被申请人将“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违反“诉访分离”原则,法律定性错误。诉访分离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核心原则。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与信访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具有法定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请求内容为依法恢复发放养老金,该请求直接涉及申请人的财产权(退休金待遇),属于应当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而非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定行政程序,违反了依法分类处理的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法律定性错误。

司法实践亦明确:关于请求事项属于信访事项还是履职申请,不能仅以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予以回应等形式要件进行区分,而应结合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内容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进行综合判断。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请求内容明确、指向具体、直接涉及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能通过将履职申请“包装”为信访事项的方式,规避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

2、被申请人以“对答复不服可以申请复查”为由告知申请人走信访复查程序,实质是以信访复查程序排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十二)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发放养老金,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定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服其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虽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要求申请人对信访答复不服可以申请信访复查,以信访复查程序取代行政复议程序,实质上是将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救济的权利人为地导入了信访复查渠道,意图将争议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无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信访处理,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述做法,不仅误导了申请人偏离法定维权渠道,更从根本上侵犯了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被申请人以“各级部门不再受理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实质处理,意图将争议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河南高院在(2025)豫行终195号判决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是以信访程序进行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以该事项系信访答复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构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信访答复中以“不再受理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为由拒绝进一步处理,正是利用信访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规避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其行为逻辑是:首先将履职申请错误定性为信访事项,然后依据信访程序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走信访复查程序,最后以信访“不再受理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实质处理。这一做法将本应依法通过行政复议审查的履职申请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同时剥夺了申请人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救济的权利,属于典型的以程序形式掩盖实体违法。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明确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以信访程序处理本应依法履行的职责,正是“未依法履行”的典型形态,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予以纠正确认。

4、被申请人拒绝受理履职申请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依法享有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被申请人拒绝受理履职申请并以信访程序处理,导致申请人的养老金恢复请求始终无法进入法定行政处理程序,实质上是变相拒绝履行恢复发放养老金的法定职责。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实体权利,还侵害了申请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的程序权利。

若听任被申请人将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并以信访程序处理,申请人将面临以下困境:对信访答复不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只能申请信访复查、复核,信访程序“处理—复查—复核”的救济路径具有终局性,信访程序穷尽救济途径后,申请人将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有效救济。被申请人正是利用这一制度安排,使其违法行政行为得以逃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与纠错。这种以程序形式掩盖实体违法的行为,必须通过行政复议予以纠正。

5、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依据河南高院(2025)豫行终195号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将履职申请转为信访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机关若以该事项系信访答复为由不予受理,将构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予以监督纠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绝受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拒不履职,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违反“诉访分离”原则,法律定性错误;以信访复查程序取代行政复议程序,意图将争议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以“不再受理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实质处理,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其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定行政程序、以程序形式掩盖实体违法的做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2018“联席会议纪要”属非法、无效文件。

2018年,人社局表面上是对我的申请作出了回应,但是与基本事实、法律规定完全不符。

根据1、2021年05月2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0]5号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现行有效)》。第1条第一款: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第12条: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第11条第二款:“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据该纪要记载:锦州市财政局拒不执行69号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被告应当全额发放给原告退休费,但是环科院是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向锦州市财政局申请落实该项经费时遭到无理拒绝,理由是:“人社局提供的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并未联合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也未抄送省财政厅参照执行,因此市财政局无执行该文件的依据,无法落实武秀兰的退休费的经费”。最后环科院再次与人社局沟通给武秀兰补发退休费时,人社局反馈财政局的答复:“人社局与财政局是同级单位,无权要求财政局执行该项文件,但人社局必须执行该文件”。这个理由是极其荒谬的,财政局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大搞条条专政,只是执行财政部的文件,其他党政文件都拒绝执行是严重违法的。(《行政起诉状》)

该“纪要”故意有选择性地执行“减损公民权利”“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的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基本生存权益。“纪要”决定执行(69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给我最低生活费,其实我的具体情况更符合第九条的规定,我是已退休人员,服刑期满后应恢复之前的退休金待遇,参加社会普调;该“纪要”相关联署单位均未加盖公章,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另外2012 (69号)文件标注:内部不公开。按照法律规定,不公开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执行依据。

因此,2018年“联席会议纪要”,因非法而无效,令我不能接受。

六、避免职务犯罪

根据2010年中办、国办5号文件,关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释放人员具体规定:(1)判刑前退休的,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狱后,按判刑前工资待遇发放,并参加以后的正常工资调整。

根据人社部发〔2015〕7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第三章第十四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第十二章第六十四条,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对公务员的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追责制度。

我入狱仅仅因为信仰,而且按“真善忍”做好人,提升道德,身体健康,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前人大委员长乔石语),更无涉职务犯罪。可是在我依法维权过程中,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及人员的行为明显超越了法律规定,符合“监察管辖100个罪名”中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等。

据所知,职务犯罪人员要受到行政、刑事追责,同时面临剥夺退休金待遇。如锦州原义县县委书记赵难,因为职务犯罪被判刑,退休金待遇被取消,出狱后,生活在周围人与亲属们的白眼中,尤其经济上的绝境击垮了他的精神,最后他在绝望中,跳楼自杀。

我今年80岁,是位孤寡老人,唯一的经济来源被截断,造成我生存、精神压力空前巨大,因没钱生活被迫去捡破烂、被亲属们嘲笑炼法轮功把工资都炼没了、同事们都不理解……。10年来,我屡次向人社局说明自己的真实情况,指出被判刑是冤假错案,诚心希望人社局了解事情真相,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行政行为。因为政治运动历来“朝云夕雨”靠不住,风波过后,往往会把参与其中的部门、人员当成替罪羊,我是过来人,不希望人社局参与其中。

所以,我不肯接受2018 “联席会议纪要”,基于对我自己负责,更是对人社局,对社会负责。

如上说明,请刘春荣局长及贵部门相关人员知悉。

此致

环科院退休职工 武秀兰
202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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