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为流传的版本来自柏林墙卫兵案:东德一个边防士兵开枪打死了逃越柏林墙的年轻人。受审时,边防士兵辩称自己只是执行命令。后来这个故事被概括成一句很有名的话:“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意思是说:即使处在命令和制度之下,个人通常仍然保留某种最小限度的选择,因此不能把全部道德责任都推给上级。
这个真实案件中,德国法官Theodor Seidel当庭说的原话的核心意思是:士兵不能因为“奉命行事”,就完全放弃自己的良知;他还明确说过,大意是“并非一切合法的事情都是正当的”,以及人在代表权力杀人时,不能忽视自己的良心。
也就是说:服从命令≠免除个人责任。“枪口抬高一厘米”=在制度和命令之下,个人仍然有最低限度的道德选择。
比如,在战争或国家暴力中,如果一个人直接杀害、折磨、虐待平民,或者明知违法仍协助、下令实施严重犯罪,原则上可以产生个人刑事责任。国际人道法并不认为一句“上级让我干的”就能自动免责;实施者本人、命令者、协助者都可能承担责任。
而且,“命令明显违法”特别重要。《罗马规约》第33条规定,服从上级命令只有在很有限的条件下才可能构成抗辩:本人有服从命令的法律义务、不知道命令违法,而且该命令并非明显违法(manifestly unlawful)。其中,实施种族灭绝或危害人类罪的命令被直接视为明显违法。
“枪口抬高一厘米”的重点是:当时到底有没有真实的选择空间?《纽伦堡原则》第四原则的经典表述是:上级命令不免除国际法责任,前提是当事人在事实上仍然存在“道德选择moral choice”。
有些公检法等相关人员借口“我为了生存啊”、“我就是吃这碗饭的啊”、“我不完成指标,我自己都不保,还管得了其他人吗”、“国家说你不好,你就是坏的,我就按照这个行事”,等等。
“我为了生存”、“我靠这个吃饭”、“不完成指标我自己都保不住”,首先只是说明你为什么这么做,这可能确实减轻对你的追责。但还要继续问你:你的“生存威胁”到底是什么程度?如果真的是“不执行就马上被枪毙、家人会被抓走”,那和“我会丢工作、少奖金、升不了职”完全不是一个等级。你的损失,是否严重到足以让另一个无辜的人或一家人替你承担伤害?
比如,为了保住奖金去欺骗别人,理由显然很弱;为了保住饭碗,去故意迫害一个无辜的人,也不能简单说成“我也没办法”,因为这相当于把逻辑变成:只要伤害别人能降低我自己的成本,我就有权这么做。一旦允许这个原则,几乎任何制度性伤害都可以被洗掉。那么,你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一员,你能保证这种伤害不会有一天发生在你自己身上吗?
第二个说法的“国家说你不好,你就是坏的,我只是按照国家的判断”,其实是在把事实判断和道德判断全部外包给权威。如果国家明天把“坏人”的定义改了,你的道德判断也跟着变吗?
权威可以制定规则,但“它宣布某人坏”并不会自动推出“这个人真的坏,因此伤害他是正当的”。而且这里还有一个逻辑漏洞:
“国家认定X是坏人”→“所以我可以伤害X”,这中间其实缺了至少两步:国家这个判断可靠吗?即便X做错了事,是否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伤害他?这两个都不能自动成立。
还有一种非常实用的检验方法,叫作“角色互换测试”:如果今天你被国家列为“坏人”,另一个人说“国家说你坏,所以我伤害你没问题”,你接受这个原则吗?如果你不接受,那说明你并不真正相信这个原则;你只是在自己处于执行者位置时使用这个原则。你真的一点选择都没有,还是你只是不愿意承担选择善一点所需要付出的成本?
你可以优先保护自己,但“优先保护自己”不等于“可以把代价主动转嫁给无辜的人”。服从权威可以解释你的行为,但不能替你完成道德判断。一个制度如果要求你伤害别人,真正的问题恰恰从这里才开始。
如果人人都接受“为了自己的饭碗,只要上级要求,就可以把伤害转嫁给别人”,那这个规则最终并不会只伤害“别人”。因为每个执行者同时也是患者、消费者、家长、乘客、客户、被调查者,也会进入别人的权利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一个人在A机构里可能是掌握权力的执行者,但到了B机构,他马上就变成了被处理的对象。
你今天允许自己在权力范围内用“我只是执行规定”伤害别人,就必须接受明天别人也用同样的理由伤害你和你的家人。如果你回答“那不一样,我是正常人,他是坏人”,问题又回到了前面:谁来保证“坏人”的标签明天不会落到你身上?
一个人可能觉的:“我伤害一个别人,可以保住自己的利益,我赚了。”但如果一百万人都这么想,那么每个人既是施害者,又会成为其他九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个人可能伤害的对象。最后可能变成:个人短期理性+集体行动=所有人长期的更不安全。
所以,保留最低限度的个人道德责任,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互相保险机制:我今天不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上级,是因为我也需要别人明天在面对我的时候,不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上级。
请参与迫害无辜善良大法弟子的公检法等相关人员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