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狱结束前后遭额外迫害的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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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共打着法律幌子迫害法轮功的手段越来越具有迷惑性。据悉,辽宁省女子监狱人员对临出监的法轮功学员進行所谓的“回归教育”,同时做家属“工作”,软语恐吓“如果再信就要被抓”等等,目地是让家属把法轮功学员看住,不让学员回家后继续修炼、联系同修、发严正声明等;更怕接触到原监区回家的同修、互通信息、共同曝光监狱恶行。对监狱方而言,如果法轮功学员不论在狱中遭受多么残酷的迫害都“保持沉默”,就是对监狱迫害行径的最大配合和支持。

一次,曾有十多个所谓“领导”造访辽宁女监十二监区,逐一盘问法轮功学员“哪年修炼”“回家还炼不炼”“是否接触其他学员”等问题,只有完全顺从才“过关”,不顺从的被施以卑鄙打压。辽宁省女子监狱还强制临出监法轮功学员到教育中心大楼“过筛子”,逼问“回家还炼不炼”,学员只要说“炼”,就被带回原监区施压迫害。还有的法轮功学员即使出狱回家后,仍接到原监区狱警电话问询“怎么发严正声明了? 不是答应过她们如何如何么?”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已无底线。

另一方面,狱方对临出监的法轮功学员進行“思想评估”,要对所谓“转化不彻底”的上报,联合地方政府、国保、司法所、社区、洗脑班等邪恶部门把法轮功学员接走,继续“帮教”洗脑迫害。目前获知已有多位法轮功学员离开辽宁省女子监狱前遭体罚、恐吓、拦截、强迫签字、强行转移等,而未曝光的不知又有多少。对不太被亲属关注的法轮功学员,监狱行恶更是无所顾忌。

一、部份相关实例

案例一:辽宁省沈阳市七十岁的赵喜兰。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离冤狱结束仅四个多月,赵喜兰被劫到辽宁省第一女子监狱,期间遭到残酷“转化”与洗脑。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结束冤狱当天,苏家屯区解放司法所人员到监狱“交接”,要求赵喜兰在“帮教协议书”上签字。回家后,她又被解放派出所警察以“落户口”谎言骗去滚手印、拍照、非法采集个人信息。

案例二:辽宁省丹东市法轮功学员潘晶。潘晶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被劫至辽宁省第一女子监狱,冤狱期间,她因拒绝所谓“转化”遭受体罚、强制洗脑、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逼吃大便、殴打、泼冷水、野蛮灌食、灌倒有尿的奶粉等各种折磨,潘晶始终坚持信仰。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潘晶出监手续已办好、要走出监狱大门时,被武警拦截,逼问罪名。潘晶拒绝认罪,武警竟不让她出监。监区狱警怂恿,僵持了一个多小时,才放人。

案例三:辽宁省抚顺清原法轮功学员张传文。张传文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被劫入辽宁省第一女子监狱,八月一日,转到十二监区强制“转化”,一度被折磨致送医,病床上的她四颗门牙被几个人生生按掉,医院诊断她患有心脏病,十二监区仍继续迫害。三个月后,她被转到五监区九小队,被持续“严管”了两年多。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出监前一个半月,狱警赵洋问张传文“回家是否还炼”,并拿电棍恐吓;狱警荣妍威胁:你不服从管理,让当地派出所再把你接走。出监前几天,狱方致电家属不允许来接,她们要直接把人送当地政府。家属据理力争,随后给监狱管理局电话,对方心虚反问:你怎么弄到我们的电话?并推脱:不知道情况。六月四日,出狱前一天晚上,狱警荣妍强迫她穿狱方准备的衣服,并欺骗:你家不管你了,也不来接你。张传文识破伎俩,坚持要穿家属接她的衣服。随后几名监狱领导找谈话,说有“新规定”:所有人都必须送到当地司法所。六月五日早不到六点,狱警于亚坤让张传文在一张纸签字,内容是“回去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她拒绝:我家人来接我,你们不让,是你们非要送我回去。我无罪,不签。狱警见逼迫签字不成,从偏门把她押上车,未敢走正门,或许怕家属在门口。不到八点,张传文被送到当地政府。司法所人员要她按手印、签字,她全拒绝。此时,家属多人赶到政府大院,姐姐们拉她迅速离开回家。

案例四:辽宁省大连市法轮功学员孟宪芳。在不到五个月非法刑满之际,于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孟宪芳被劫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关押在四监区六小队。狱警授意犯人对其残酷“转化”。孟宪芳曾一人独居、无儿无女,被认为属于没人管的,亲属曾表示:她没有儿女,她有兄弟姊妹,怎么可能没人管?!在她冤狱结束前夕,七月二十八日,其亲属接到大连市帮教所电话,说要对孟宪芳進行五年“帮教”。八月三十一日,狱警致电亲属告知:不必接人,监狱将与大连司法所“无缝对接”,当日大连星海湾司法所来人接,亲属日后向该司法所询问孟宪芳的下落。亲属当即质疑:从未听说刑满释放人员有这样的安排。对方称:这是今年新规定。亲属指出:大连司法所的操作行为是非法的。狱警却称:即使家属来人来车,她也得跟司法所车走,后续什么事自己去找司法所。

二、监狱人员的违法性与应对建议

中共试图制造恐怖气氛和寒蝉效应,高墙内外携手共同通过捂住苦主的嘴掩盖罪恶。不论以何种名义对出监学员的威胁、体罚、拦截、继续“帮教”等行为均是无法律依据的违法犯罪。以强制“帮教”为例:

1、《监狱法》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单从法律层面,“刑满释放”属于正常公民,已经解除一切刑事司法管制,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的权利。更何况,法轮功学员本就是守法公民,更享有上述权利。

2、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中共地方政府对“帮教”堂而皇之的文件很多,但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都没有依据,这些违反上位法的所谓“文件”自然不具法律效力。但凡涉及增加当事人义务的,如出监狱后必须上司法所的车等,均涉嫌非法拘禁。

3、信仰无罪。对法轮功学员的司法迫害违反中国《宪法》、《刑法》等诸多法律,也涉及国际法的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等重罪。学员结束冤狱,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继续施加迫害,也涉嫌上述罪名。

应对建议:

1、知情者可向明慧网及时曝光当地司法系统的违法行为、相关渎职人员及具体迫害恶行,揭露并呼吁国际社会关注该严重侵害人权状况。

2、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走一套法律程序,程序可推至最高法院,将其中违法犯罪曝光并扩大化。此方式不限于当事人及家属,所有公民都可依法向司法部申请该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填写(以家属申请为例):

申请人家属某某某目前羁押于×××监狱,即将获得自由。申请人了解到,监狱为落实所谓“必接必送措施”,在某某某释放日只能将其交接给地方司法机关,而不交接给家属。请公开此做法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果当地有《××省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之类的东西,除了上面提议之外,还可以针对这个政府规章本身提出质疑。可向文件的制定部门即省政府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描述填写:

根据《立法法》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申请人认为,《××省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涉及对刑满释放人员進行帮教的规定,以及“对重点刑满释放人员,要落实必接必送措施”等,属于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请公开该规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除此之外,可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举报、投诉等,通过追究相关违法行为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方式,扩大反迫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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