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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法轮功学员王凤华再次被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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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内蒙古报道)内蒙古赤峰市60多岁的法轮功学员王凤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在元宝山区法院遭非法开庭。她表示修炼法轮功后学会了善,为别人着想,讲真相是为了清除抹黑法轮功的谎言,请法官宣判自己无罪。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王凤华再次被开庭。

这次开庭是因为法官要求公安局补充说明为何《认定意见通知书》没有通知当事人和家属一事而进行庭审的。庭审过程中,法官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充分听取了辩护意见。

辩护人王凤华的女儿质证:1、赤峰市公安局出具的认定意见,直接以“通知书”的形式和名义做出文件,是在暗示对案件的指导性,没有客观性可言。2、从认定结论来看,本案属于“宣传品定罪”,国家对宣传品纳入出版物管理 ,无论是非法出版物还是违禁出版物,鉴定资格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赤峰市公安局邪教宣传品认定办公室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3、即使按照两高法释【2017】3号的规定,证据材料均应同时以“邪教宣传品”和“破坏法律实施”为事实基础,办案市公安局对涉案宣传品做出终极性的结论,无需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那么对认定的宣传品的质证就可以免去,否则,辩护人要求对所谓认定的宣传品进行逐字逐句出示、辨认、质证,对其与指控罪名对关联性进行充分的司法审查。4、审判庭如此重视“认定意见通知”,如果把认定意见牵强作为鉴定意见的话,应该让两位认定人出庭质证,把他们的学历、专业、认定“邪教”的资格与标准说清楚,事实上它对当事人的罪与非罪起到了唯一的定性作用。

另一位辩护律师的质证:1、依据刑事诉讼法,程序合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公安局的补充说明是新补证据,检察院须出示,要求公安补充意见的程序性文件。2、公诉人的立场、程序不公,公诉机关是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证据形式不合法,证据内容与宣传品无关,证据材料应排除,鉴定结论不合法。3、公安局认定人、认定过程,检察机关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没有将认定通知当事人,没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认定意见仅仅是参考,法庭第一次开庭已经查清,材料内容有传统文化、超意识形态的自我认识,不是法轮功宣传品,法庭不应采信,公诉机关应该将证据材料排除在外,所以不应该有办案说明,两高授权公安机关做认定意见是越权行为。

此次开庭,没有让旁听人员进入审庭,也没让律师带手机,辩护律师说从程序上来讲,既然是公开审理,就不应该侵夺压缩公民的权利。辩护律师又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全国各地对法轮功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实报实销判决(按已关押的时间为判期)的案例材料,请法庭参考这些案例。辩护律师强调,在面对善恶问题,是合法或违法是可以有余量、有智慧做出其他处理办法的,每个人都承担一点点责任,严格依法办事,枪口抬高一寸。

这场对法轮功群体的非法镇压是江氏流氓集团发起的,利用媒体舆论谎言洗脑,制造仇恨敌对,公检法的工作人员真正是这场迫害的被害者,他们受政法委的统一指令,在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司法迫害,落在案卷上了名字成为终身追责的罪证。望所有人看清中共的邪恶谎言,摆脱中共的“控制”,在善与恶面前做出正确的选择。

王凤华家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八家村,在孩子四周岁的时候,她的丈夫得了怪病叫手麻病,白天要干活的话,到了晚上手痛得整夜睡不着觉,吃药打针都不管用;修炼法轮功后,手麻病好了,从此精神起来了。王凤华因给民众讲法轮功真相,曾于二零一二年被元宝山区法院非法判重刑七年,在内蒙古女子监狱遭到非人折磨。出狱后,她仍频遭当地中共人员骚扰、抄家、绑架、关洗脑班。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晚,王凤华因发放法轮大法真相资料被元宝山区公安分局政保大队警察和云杉路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抄家,被非法关押在元宝山区看守所构陷。

王凤华被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内蒙古赤峰市法轮功学员王凤华请法官宣判无罪》《为母亲王凤华申冤 内蒙古赤峰市王雪梅被绑架》《曾遭七年冤刑 赤峰市王凤华女士再次面临司法迫害》 《妻子蒙冤受审 丈夫旁听被法官撵出庭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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