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措施。讯问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和取证活动,对获取证据、查明案情有重要意义。”这是《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的规定,但是我们都知道,中共以法律名义对法轮功学员行迫害之实的中国大陆公检法司系统在捏造罪名下的讯问都是在构陷证据,制造伪证。然而,我们并没有站在一个被冤枉的受害者的角色去否定或控诉他们的诬陷,由于中共有法不依,加之我们法律意识也很淡薄,很多时候在接受讯问笔录时,甚至配合了他们的讯问,给自己和众生造成很大的损失。因为在侦查阶段我们没有否定迫害,一旦案件移送检察院被批准逮捕,后面的迫害就会继续。
下面从法律层面上谈谈如何更好的解体警察在捏造罪名下的讯问。
一、看看警察在迫害的构陷过程中是怎么做的
首先,警察诬陷大法弟子讲真相、发传单的行为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对大法弟子进行抓捕,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上均写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然后,警察私闯民宅到大法弟子家中抄家,抢走大法弟子的大法书籍等私人物品;
之后,警察把从大法弟子家中抢去的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真相光盘、电脑和打印机,或在大法弟子包里找到的真相币、不干胶等作为犯罪证据,诱导你在强加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前提下,通过提讯同修做所谓的讯问笔录,也就是在给你捏造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来向你核实家中的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的来源及数量。只要同修在警察捏造罪名下接受他们的讯问,也就等同于我们默认了这个罪名,他们就会将我们的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的来源及数量等,作为他们在捏造罪名下获取的犯罪证据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批准的构陷依据。我们在警察捏造罪名下的讯问笔录都会被构陷为犯罪证据或犯罪线索,对我们进一步的迫害。
二、针对以上三点,做一个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都知道,警察以《刑法》300条强加给我们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诬告,是陷害。《刑法》300条是针对会道门、邪教和迷信认定的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国家认定邪教的来源只有一个公通字【2000】39号文,也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认定了7种和公安部认定了7种共14种邪教,法轮功不在其中,所以这个用《刑法》300条给我们定罪没有法律依据支撑,是错误适用法律。同样针对《刑法》300条制定的司法解释法释【2017】3号是对邪教的一个量刑依据,因法轮功不是邪教,所以法释【2017】3号的量刑与法轮功也没有关联。我们的真相资料,大法书籍等的数量多少都与法释【2017】3号没有关联,更不能成为构陷我们的依据。
其次,警察对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的法轮功学员进行私闯民宅、无证搜查、随意抄家、非法取证等的行为是违法的。《控告警察违法抓人》一文中很专业的表述了警察所触犯的《刑法》:警察非法抄家,抢走大量私人物品的行为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已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构成抢劫罪。”此外,警察也严重触犯了《宪法》、《警察法》、《公务员法》,涉嫌“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徇私枉法”等罪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再次,警察作讯问笔录的主要目的,是向同修核实从家里抢走的资料等其数量的多少及来源并记录在讯问笔录里。如果我们对警察构陷的证据进行回答“是”与“不是”,或“这些是我在外面捡来的、数量没有那么多”等,都是在认可捏造罪名的情况下被警察记录下来,构陷我们的真相资料被视为构陷罪名下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闭合的证据链,给警察提供了进一步迫害的机会,他们就会把我们的真相资料作为犯罪证据与讯问笔录一并向检察院提供作为逮捕和起诉的依据。
三、因在接受讯问时不懂如何否定遭到迫害的案例
案例一,我们可以从明慧网2022年7月1日的交流文章《那年我出卖了同修》中看到,同修及其妹妹都相信了国保队长说的“录完口供就没事了”,结果使警察通过诱骗同修做了讯问笔录,取得了所谓的犯罪证据,构陷同修入狱。
以下是本地近期的几个典型案例,都是在讯问中不恰当的回答导致遭受更多的迫害:
案例二:警察讯问:你的真相资料是哪里来的?同修如实说:资料是我做的,我母亲帮我装订的。结果其母亲随后被绑架。母亲虽然在第37天时被释放,但在同修开庭时,法官以其母亲与他是同案为由拒绝其母亲做亲友辩护人。
案例三:A同修被绑架后,警察讯问时,对他使用的一种设备进行追查线索来源。A同修就把如何与B同修联系,以及购买的东西价格,如何使用等都说出来了。结果B同修因警察对A同修作询问笔录时追查线索来源而被绑架,后也被判刑。
案例四:D同修被法院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对D同修说:你看你家里还有两台打印机,资料如何多……他想诱骗同修认罪以获得轻判,从而完成他的任务。结果同修却说“我打坏的都有五台”。反而给警察提供更多的“证据”,最后D同修被判了重刑。
以上的教训确实让人痛心,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公检法在捏造罪名对我们讯问时,我们没有正念否定迫害,遭受到本不应该有的魔难。
四、如何正念应对警察讯问
通常警察会在绑架大法弟子的当天,第一时间对我们做讯问笔录。这个过程恰好是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全盘否定迫害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警察能否通过诱骗得到所谓的“犯罪证据”,并以此作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起诉的关键环节。那么,我们如何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让他们的构陷笔录落空呢?
我们要清晰明确的认识,警察从大法弟子家中抢走的私人物品包括:存折、银行卡、手机、电脑、打印机、大法书、大法资料等都与他们捏造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没有关联性。通常警察会诱导我们来获取他们想要的证据。无论他们是核实物品的数量,还是提出其它任何问题,我们全程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以下列提问为例:
问:你是因为什么被关押在看守所的?
问:你炼法轮功多长时间了?
问:你是否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拘留、劳教、劳改)?
问:你宣传《九评共产党》是反国家、反政府。
问:你家里打印机、电脑是你买的吗?你做了多少法轮功资料?
问:在你家里搜出来的法轮功物品是否都是你的?
问:你做了这么多资料,你还给了哪些人?
问:你家里的资料是哪里来的?
问:你包里是否有5份法轮功资料?
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我们回答“是”或“不是”或其它绕着答的方式,都是在默认构陷我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作出的回答,所以我们对其提问,全程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我们不能在他们强加的罪名下接受讯问。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可以向对方提问,如:信仰和传播法轮功资料违法?我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请拿出我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你诬陷我破坏法律实施,我申请你回避。对警察的整个讯问过程,都要围绕强加指控我们破坏法律实施这个罪名去否定。
当我们对侦查机关强加罪名的讯问进行全盘否定时,警察从家里抢去的大法资料、书籍、电脑、打印机和所有的私人物品,就无法成为他们诬陷我们的证据向检察院提起逮捕和起诉。
五、如何正念应对讯问笔录的签字要求
讯问完毕警察会问:“以上说的是否属实?”并要求,“请在下面签上:以上所说属实,签上你的名字。”
在讯问笔录中的每一句话,都会被警察作为构陷我们的证据,所以在讯问笔录的最后签字这一步,也要全盘否定迫害,以下方式供参考:
可在空白处写出以下内容:“法轮功是佛法。诬告、陷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与本案无关,均不予认可。”如果同修正念强,可以直接申请构陷同修的警察回避(包括私闯民宅、未持搜查证抄家的、没有出具扣押清单的警察)。
同时,可对每一次讯问笔录上的“罪名”先用笔把其涂掉,添加“我是合法公民,我没有犯罪”,每一次的讯问笔录都这样写。然后再签字,按手印。
我们以这种方式否定警察对我们的指控,即使公安把其提交检察院,我们也以同样的态度否定迫害,不给其迫害的借口。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被绑架后的37天内,会有检察官到看守所,向当事同修核实公安机关构陷的证据的数量及罪名,我们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检察官的讯问和签字要求。
六、在实践中的做法
在为同修请律师做辩护的实践中,我们渐渐感到,能真正敢于为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的正义律师越来越少,所以我们也在慢慢的学会从依赖律师转变为以我们自己为主导,为同修做亲友辩护。所以我地近两年,对接触到的同修的案子,每个阶段都不请律师全权代理,只请生活律师会见。让他们去看守所会见同修时,主要起到传递双方信息的作用,同时转达给同修如何应对讯问。我们事先写好会见笔录交给律师,要求律师在会见同修时需要完成的内容,包括:了解案情发生过程、指导当事人如何回答检察官的提讯(此时警察的第一次讯问已完成)以及如何正确签字。让生活律师一定给当事同修反复强调记住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大多数律师都能按要求念给当事同修,也有个别律师有顾虑不敢念。
以下交流两个反迫害成功的案例:
1)疫情过后,因一同修拒绝签三书。一天,洗脑班人员与街道社区人员一行多人,到E同修工作地点,以是否打疫苗诱骗同修签字,遭同修拒绝。最后洗脑班人员还恶人先告状,拨打110报警,(这个报警是构陷,同修在上班,洗脑班人员去骚扰同修,反过来他们还报警,天大的笑话,很多同修不懂这个程序)。通常拨打110电话后,警察要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可是那天警察一个多小时才到。警察来后,洗脑班的人才走。警察为什么这么晚才到,因为没有理由去处理,但迫于“610”的压力,所以拖延了很长时间才到。派出所警察就给E同修拍照、摄像,第二天采集了所有个人信息,让E同修在“取保候审”单上签字。还让家属交了保证金一千元现金,第三天才把E同修放回家。第二年,他们把案子构陷到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检察官约E同修做笔录。因同修看过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发表《针对非法讯问反迫害的一点浅识》,警察拿着一个优盘和几张护身符问E同修是谁做的?无论检察官问什么问题,E同修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检察官大声的问“哪个教你们这样说的?” E同修仍然说“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结果,E同修的所有笔录回答都是:“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 由于检察官没有把警察移送的讯问笔录得到核实,形成不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案件就无法往下走,同修正念解体了迫害。
2)由于警察到被绑架同修母亲(八十多岁)家去签了一份不让家属控告的文书,F同修知道后,陪同被绑架同修母亲到派出所问情况,被派出所K警察扬言传唤8小时。将同修强行拖到有铁门特制的讯问场所,K警察就走了。一会儿过来一个辅警,让F同修拿身份证登记信息,F同修问:“以什么罪名登记?我犯法了吗?” F同修拒绝配合,一个多小时后,K警察把区国保人员叫来,让F同修到讯问室做笔录,F同修再次问:“以什么罪名做讯问笔录?” K警察说:“法轮功是……” F同修让他拿出法律依据,问“国家文件公通字【2000】39号明确规定14个邪教,哪一个是法轮功?” 坚决拒绝到讯问室做笔录。警察找不到迫害F同修的证据,就将F同修驻地派出所警察叫来接F同修回家。但驻地警察来后,同修马上告诉他们:“和你们回去可以,但你们必须给我出具法律文书传唤证”。驻地警察还摸不着头脑问道:“你是什么事情到这里来的?” F同修说:“你们来接我还不知道什么事?你去问他们(指这个派出所警察)!”他们马上说:“我电话问一下领导。”最后,他们回复:“你自己回去吧!”
此案例中,如果F同修接受讯问,则在捏造罪名下的任何一句话,都会被作为证据,警察就会立即到F同修家抄家抢劫私人物品大法书籍、真相资料就成了捏造罪名构陷我们的依据,就会带来迫害。
3)在一个多人案件中,唯一一个没有被判刑的一个S同修,采用的方式比较特殊,我们也交流一下。S同修是一个年轻同修,懂得一些公安机关执法程序方面的知识。警察没有着警服、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在他刚进单元门把他按倒在地戴上手铐,让他带路去抄家,警察问他住几楼,他说了另外邻居家的门号。警察敲门时,家中女主人刚一开门,几个警察一下就上去把女主人按倒在地,无辜的女主人遭遇这突如其来的景象大叫,后来警察知道走错地方了,然后让S同修说出了自己的房间号。警察就直接到家里抄家抢走大法书籍、真相资料、师父法像等。
同修当时的想法是警察违法执法,他要找个见证人,那层楼对面的人家也打开门看到此景象。之后,警察多次对他做讯问笔录核实构陷证据时,S同修全盘否定不承认,无论警察怎么说,他说那你们把执法记录仪拿出来看,以执法记录仪为准。无论警察怎么变作花样诱导S同修,他始终不承认捏造罪名构陷的犯罪证据。反问到:你说这些都是我家的,那你们把执法记录仪打开让我看一下。警察执法过程中是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否则程序非法,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材料是在S同修家里的。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后来在37天时,检察官对他讯问笔录时,他同样这样说,检察官与他唠嗑,企图诱骗他,他就是不认可构陷的证据。其他几个同修全部在37天被检察院批准逮捕。S同修在检察官多次讯问笔录时,全盘否定,不承认他们向S同修核实抄家抢去的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的数量,检察官就无法获得构陷的证据,S同修在被关押40天后,检察官没有批准对S同修执行逮捕,给S同修办理了一个取保候审。最后解除了取保候审也没有出庭。这么多同修中,他唯一获得自由。
此案例中,我们看到了,警察、检察官在捏造罪名下如何通过讯问笔录来获得伪证来构陷大法弟子的。S同修的应对,个人认为不符合修炼人的真。但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警察层层违法,S同修利用法律应对警察,用这种方式否定捏造罪名的回答也是不错的。但如果S同修应用法律术语“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来应对,既在法律层面否定了捏造的罪名,又否定了强加罪名下构陷的证据。也不违背我们真善忍的原则。
结语:
同修在面对迫害的时候,从法律层面来说,我们既要否定强加的罪名,也要否定强加罪名下的构陷证据,运用法律语言“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全盘否定强加罪名下的讯问笔录,击碎构陷,使得案件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不能进一步往下走。常人中有一句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里不是我们要和常人一样,它有一个需要我们去理解的道理。我们面对构陷,绝不能顺从,无需自证清白。大法的慈悲与威严同在,你捏造罪名诬陷我们修炼真善忍的大法弟子,我们必须正念否定。只有迫害解体了,我们才有机会去救度更多的众生,其中包括参与迫害我们的警察。
我们不要把这场迫害当成人对人的迫害,从根本上否定迫害的正念来自于法中,所以,我们应当谨记师尊的教诲,要多学法,学好法,在平时的实修中扎扎实实的去掉人心、执著、欲望,才能尽可能走正我们的修炼路。
根据自己近几年运用法律反迫害的实践,谈一点个人认识。层次有限,不足之处敬请同修指正。